使用边界:本文用于专业教育与管理分析,不构成针对个体患者的诊疗、报销或法律意见;具体执行以现行国家及属地文件为准。

核心结论

  • A00–B99 是 WHO ICD-10 第一章的一个统计分类区间(21 个代码块),不是中国《传染病防治法》的法定报告目录;两者可映射但绝不相等。
  • 章内编码必须遵守本章特有规则:病原体附加码 B95–B97 不能单独作主码、星号代码不能单独使用、后遗症/携带/接触/活动性疾病必须分开。
  • 妊娠产褥期(O98.-)、围生期(P35–P39)、流感及急性呼吸道感染(J00–J22)等情况有专章优先或排除,不进入第一章。
  • 编码正确不等于数据正确:主要诊断选择、病历证据、版本锁定和法定报告是四个独立而必须并行核对的问题。

直接答案:A00–B99 是什么、不是什么

A00–B99 是《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(第十次修订本,ICD-10)》第一章“某些传染病和寄生虫病”的代码区间。它把公认具有可传播性、可传染性的疾病组织成一套可用于统计、病案、医保结算与国际比较的分类结构。本页锁定 WHO ICD-10 2019 版为讲解基线(WHO 分类入口当前将 2019 列为可浏览版本),中国医疗机构日常使用的是在此基础上的国家临床版与医保版,六位扩展码属于中国本土扩展,不是 WHO 原生的全球结构。

需要在第一句就说清的边界是:ICD-10 第一章是“分类章节”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》的甲、乙、丙三类目录是“法定报告目录”,两者是不同制度、不同目的、不同责任主体。很多传染病既在 A00–B99 中有代码,又是法定报告病种,但“落在第一章”与“需要法定报告”不能互相推定——章内有大量不需法定报告的情况,法定报告目录中也包含结核(A15–A19)、病毒性肝炎(B15–B19)、HIV/艾滋病(B20–B24)等横跨本章的病种,还包含并不完全落在第一章的病种。

  • 是:一套国际统计分类的章节区间,用于病案、统计、医保和科研的规范化表达。
  • 不是:法定传染病报告目录、临床诊断标准、疗效背书,也不是“凡入本章即需上报”的清单。
  • 本页基线:WHO ICD-10 2019;中国落地以国家临床版 2.0、医保版 2.0 及本地字典为准,须逐项复核。

为什么第一章特别容易出错:四类结构性冲突

第一,临床命名与统计分类的冲突。临床写“感染性腹泻”“脓毒症”“肺部感染”时,分类系统要求进一步区分病原是否明确、是否有细菌学/组织学证实、感染部位属于哪一章。例如很多局部感染(如社区获得性肺炎 J 章、泌尿系感染 N 章)并不进入第一章,而是回到相应器官系统章节,必要时用 B95–B97 附加病原体。

第二,WHO 基础结构与中国扩展的冲突。WHO 四位码是国际可比的最小骨架,中国国家临床版在其下增设六位扩展细目,医保版又有自己的维护节奏。同一个“乙型病毒性肝炎”,在 WHO 层级、国家临床版细目和医保版编码上可能颗粒度不同,直接把某一版的细码当成三套系统通用会造成接口拒收或映射错误。

第三,分类章节与法定报告的冲突(本章最高频误区)。把“A00–B99”当作“需要网络直报的病种表”,会同时造成漏报(法定病种未按病例定义和时限报告)和错报(非法定情况被误当作应报事件)。分类给出的是“这是什么病”,法定报告回答的是“这类事件是否、何时、如何依法上报”。

第四,证据充分性与编码特异度的冲突。结核“经细菌学和组织学证实(A15)”与“未经证实(A16)”是不同类目;HIV 在住院编码中“确诊”与“血清学不确定/暴露”是不同状态。病历证据不足时,不能用更特异的代码替代临床确认,也不能把“疑似”一律按确诊编码或一律排除——须按住院、门诊、公卫等场景分别判断。

第一章的骨架:21 个代码块(WHO ICD-10 2019)

第一章在 WHO ICD-10 2019 版中由 21 个代码块构成,按病原类别和传播方式组织。掌握块结构是索引—核表工作法的第一步:先判断落在哪个块,再进入三位类目、四位亚目,最后核对中国临床版/医保版的细目与本地字典。下列块边界以 WHO 标准为准;美国 ICD-10-CM 的块划分和 HIV(其 B20 单类目)与 WHO(B20–B24 四类目)不同,不得混用。

  • A00–A09 肠道传染病(霍乱、伤寒副伤寒、沙门菌、细菌性痢疾、阿米巴病、A09 感染性/未特指胃肠炎结肠炎)。
  • A15–A19 结核病(A15 经细菌学组织学证实的呼吸道结核;A16 未证实;A17 神经系统;A18 其他器官;A19 粟粒性)。
  • A20–A28 某些动物源性细菌病(鼠疫、土拉菌病、炭疽、布氏菌病、鼠咬热、钩端螺旋体病等)。
  • A30–A49 其他细菌病(麻风、破伤风、白喉、百日咳、猩红热、脑膜炎球菌感染、A40/A41 链球菌及其他脓毒症等)。
  • A50–A64 主要经性传播的感染(梅毒、淋病、衣原体及其他性传播病)。
  • A65–A69 其他螺旋体病;A70–A74 衣原体所致其他疾病;A75–A79 立克次体病。
  • A80–A89 中枢神经系统病毒(含朊粒)感染(脊髓灰质炎、病毒性脑炎、病毒性脑膜炎等)。
  • A90–A99 节肢动物媒介病毒热和病毒性出血热(登革热、肾综合征出血热等)。
  • B00–B09 以皮肤黏膜损害为特征的病毒感染(单纯疱疹、水痘带状疱疹、麻疹等)。
  • B15–B19 病毒性肝炎(B15 甲型、B16 乙型、B17 其他急性、B18 慢性、B19 未特指)。
  • B20–B24 HIV 病(WHO 结构:按所致情况分类的四类目,与中国临床版细目、医保版编码需逐项核对)。
  • B25–B34 其他病毒病;B35–B49 真菌病(念珠菌、曲霉等);B50–B64 原虫病(疟疾、阿米巴以外原虫等)。
  • B65–B83 蠕虫病(血吸虫、丝虫等);B85–B89 虱病螨病及其他侵染。
  • B90–B94 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后遗症(如结核后遗症 B90,注意与活动性疾病区分)。
  • B95–B97 细菌和病毒性病原体(附加/补充编码,标明在他处分类疾病的病原体,不能单独作主码)。
  • B99 其他传染病(残余类目,NOS 情形)。

章内编码规则:附加码、剑星号、后遗症与携带状态

病原体附加码 B95–B97 的正确用法。当某感染性疾病被分类到其他章节(例如泌尿系感染在 N 章、某些肺炎在 J 章)而需要标明病原体时,用 B95(链球菌、葡萄球菌等)、B96(其他特指细菌)、B97(病毒)作为附加码。它们是补充说明病原的编码,永远不作主要诊断的主码;把 B95–B97 当活动性疾病主码是本章高频错误。

剑号(†)与星号(*)双重分类。ICD-10 用剑号标注病因(如某感染),星号标注在特定器官的表现(如“结核性脑膜炎”在神经系统的星号表现)。规则是:星号代码不得单独使用,必须与剑号病因码同时出现,且通常剑号码在前。忽略这一点会导致病因信息丢失或编码顺序错误。

后遗症、携带、接触与活动性疾病必须分开。B90–B94 是“后遗症”类目,表达既往传染病遗留的问题,而非现症;病原携带状态在 WHO 结构中归 Z22(不在第一章);接触与暴露(如接触 HIV)归 Z20;活动性感染才用第一章相应的现症代码。把“陈旧性/后遗/携带/接触”与“活动性”混编,会同时污染临床、统计与公卫数据。

  • B95–B97:附加码,标病原,绝不单独作主码。
  • 星号代码:不能单独使用,须与剑号病因码配对,注意先后顺序。
  • 后遗症用 B90–B94;携带状态用 Z22;接触/暴露用 Z20;活动性疾病用第一章现症码。
  • HIV 住院编码需区分“确诊 HIV 病”“无症状 HIV 感染状态”“血清学不确定”,分属不同代码/章节。

专章优先与排除:哪些感染不进第一章

第一章的类目起始处载有明确的排除说明(Excludes),据此判断某些感染应转到其他专章:妊娠、分娩和产褥期并发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归第十五章 O98.-;起源于围生期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归 P35–P39;流感和其他急性呼吸道感染归第十章 J00–J22;病原携带或可疑携带状态归 Z22。这些是“专章优先”规则,遇到相关人群或场景必须先检查是否应离开第一章。

临床含义:一名孕妇的活动性乙型肝炎在特定情形下应考虑 O98 系列而非直接用 B16/B18;新生儿的先天/围生期感染优先考虑 P 章;一个“上呼吸道感染/流感样”病例通常在 J 章而非 A/B 章。是否适用专章优先,取决于本次就诊的主要目的、患者人群和现行规则,须回查类目表说明,不能凭“凡感染皆入第一章”的口号处理。

  • 妊娠/产褥期感染 → O98.-(第十五章)优先。
  • 围生期特有感染 → P35–P39(第十六章)优先。
  • 流感及急性呼吸道感染 → J00–J22(第十章),不入第一章。
  • 携带/可疑携带 → Z22;接触/暴露 → Z20,均不入第一章现症码。

五层版本关系:WHO 基础、国标、国家临床版、医保版与本地字典

WHO ICD-10(本页基线 2019 版)提供国际可比的三/四位骨架。中国国家标准 GB/T 14396-2016《疾病分类与代码》为现行标准(2023-12-28 复审结论“继续有效”),规定了章、节、三位类目、四位亚目及六位扩展码的结构。国家临床版(业务文件当前引用《疾病分类与代码国家临床版2.0(2022汇总版)》)和国家医保版(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动态维护平台上的 ICD-10 医保2.0版)在此之上各自维护更细的细目和使用规则。

关键纪律:不得把某一版的细码当作三套系统通用;不得把中国六位扩展说成 WHO 原生全球结构;不得断言“临床版就是医保版”“医保版与临床版一一对应”。医院接口实际生效的是本地字典(含停用码、替换码、同义映射),任何最终扩展码是否在本院接口有效,都必须以创作/使用当日的本地复核为准。本页因未获得具体医院本地字典,故仅解释可核验到的 WHO/国标/公开国家版本层级,具体六位码有效性标注为“需本地复核”。

  • WHO ICD-10 2019:国际统计骨架(三/四位码)。
  • GB/T 14396-2016:现行国标,2023 复审继续有效,含六位扩展码结构。
  • 国家临床版 2.0(2022 汇总版):绩效监测等业务文件当前引用版本。
  • 国家医保版 2.0:医保结算编码,以动态维护平台查询结果为准。
  • 本地字典:接口实际生效层,停用/替换/映射须逐项本地复核。

同一个传染病,在六个系统中的不同身份

临床诊断回答“患者得了什么病、如何诊疗”,责任在临床医师,用的是临床标准而非代码名称。病案首页把出院诊断按分类代码表达,用于住院摘要、统计与质量管理,主要诊断须依首页规则而非“最严重疾病”机械选择。医保结算清单以结算、支付和监管为目的,使用医保版编码,不是首页的简单复制。DRG/DIP 依赖结构化诊断与操作数据分组,但分组不是诊断标准,更不能为改变分组倒推诊断。

公卫报告以监测、预警和控制为目的,依据《传染病防治法》、法定目录、病例定义和报告规范,与 ICD 可映射但不等同——这是第一章最需要强调的一条边界。死亡统计使用根本死因选择规则,住院主要诊断不能直接充当根本死因。科研数据库把代码作为表型要素之一,单一代码不等于真实病例。理解这六种身份的差异,是避免“代码正确、数据失真”的前提。

  • 临床诊断:临床医师负责,标准≠代码名称。
  • 病案首页:主要诊断按首页规则选择,非“最严重疾病”。
  • 医保清单:医保版编码,非首页复制,须核对接口字典。
  • 公卫报告:依法定目录与病例定义,与 ICD 可映射不等同。
  • 死亡统计:根本死因规则,非住院主要诊断。

编码判断路径:三个教学示例(去标识化)

示例一·感染性腹泻,病原未明。病历:成人急性水样腹泻 3 天,粪常规异常,粪培养阴性,出院诊断“急性感染性胃肠炎”。索引主导词“胃肠炎→感染性”,核表落在 A09(其他传染性和未特指病因的胃肠炎和结肠炎)。要点:病原未明确时不得臆造病原码,也不得强行升级到更特异类目;若临床后续明确为某菌,再依证据改编。本地六位细目需复核。

示例二·结核,注意证实状态。病历:肺结核,痰涂片阳性、培养阳性。主导词“结核→肺”,核表须区分 A15(经细菌学/组织学证实)与 A16(未证实);本例有微生物学证实,进入 A15 相应亚目。要点:证实状态由病历证据决定,不能默认;结核同时是法定报告病种,编码之外还须按病例定义与时限完成法定报告,二者是并行而非替代的动作。

示例三·脓毒症,高风险主题。病历:大肠埃希菌血流感染继发脓毒症。脓毒症/败血症在第一章有相应类目(A40/A41 系列),病原可用 B96 附加标明;但主要诊断选择、器官功能障碍的表达、以及是否照搬他国指南,都必须回到中国现行代码库与主要诊断规则、并以医师最终诊断和病历证据为准。要点:任何影响 CC/MCC、严重度或分组的诊断,都应提高而非降低证据与审计标准;禁止照搬美国 ICD-10-CM 的脓毒症编码指引。

  • 病原未明 → 用未特指类目(如 A09),不臆造病原码。
  • 结核 → 先判“是否经细菌学/组织学证实”,决定 A15 或 A16。
  • 脓毒症 → 病原用 B96 附加,主码与主要诊断依中国规则与病历证据,勿照搬美国指南。

八类高频错误与如何发现

下列错误按“错误表现—为什么错—如何发现”组织,均指向本章的结构性风险,纠错动作须落到具体岗位并保留审计轨迹。

  • 把 B95–B97 病原体附加码当主要诊断主码:违反附加码性质;发现于“主诊断为纯病原体码而无疾病码”。
  • 星号代码单独使用:丢失病因信息;发现于星号码缺少配对剑号码。
  • 只查索引未核类目表:漏掉包括/不包括与专章优先;发现于孕产妇/围生期/呼吸道感染被误编入第一章。
  • 后遗症与活动性疾病混编:把 B90–B94 用于现症,或把现症编成后遗症;发现于病程与代码时相不符。
  • 结核证实状态误判:证据支持 A15 却编 A16(或反之);发现于微生物/病理报告与代码不一致。
  • 把分类章节当法定报告目录:漏报法定病种或错报非法定事件;发现于报告卡与病例定义、法定目录比对。
  • 用某一版细码通编三套系统:接口拒收或映射错误;发现于医保接口报错、停用码未替换。
  • 疑似诊断规则绝对化:一律按确诊或一律排除;发现于未区分住院/门诊/公卫场景与现行规则。

重中之重:分类、法定报告与院感是三套边界

现行法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》于 2025 年 4 月 30 日第二次修订通过,自 202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,将法定传染病分为甲、乙、丙三类及“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”。经此次调整,列入法定管理的病种共 40 种(甲类 2 种、乙类 27 种、丙类 11 种)。甲类为鼠疫、霍乱;乙类包含新型冠状病毒感染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、艾滋病、病毒性肝炎、肺结核、狂犬病、登革热、猴痘、梅毒、淋病、疟疾、血吸虫病等;丙类包含流行性感冒、流行性腮腺炎、手足口病、除霍乱和细菌性/阿米巴性痢疾及伤寒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等。目录会动态调整:自 2026 年 4 月 1 日起,基孔肯雅热与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被纳入乙类管理。

报告时限(法定):发现甲类(及按甲类管理的乙类如肺炭疽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)等应于 2 小时内网络直报;乙类、丙类应于 24 小时内网络直报。这些是法定报告规则,由首诊医师和报告管理岗位依病例定义执行,与病案编码是两条并行流程。

三重边界一句话:ICD 第一章回答“这是什么病”(分类);《传染病防治法》目录回答“是否、何时、如何依法上报”(法定报告);医院感染管理回答“该感染是否为医疗过程相关、如何监测处置”(院感)。同一例感染可能同时触发三套流程,也可能只触发其一。把 A00–B99 等同法定报告目录,或把院感等同法定传染病,都是制度性错误。

  • 法依据:传染病防治法 2025 修订,2025-09-01 施行;甲/乙/丙三类 + 突发原因不明。
  • 动态调整:2026-04-01 起基孔肯雅热、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纳入乙类。
  • 时限:甲类 2 小时、乙/丙类 24 小时网络直报(法定,按病例定义)。
  • 三边界:ICD 分类 ≠ 法定报告目录 ≠ 医院感染管理。

院内闭环:从异常发现到再监测

第一章相关数据的质控闭环应由多岗位协同:临床医师负责诊断与证据记录;编码员负责索引—核表、附加码与顺序;病案科负责完整性一致性;医保办负责结算清单与接口;公卫科负责法定报告与病例定义;质控办负责规则与复核;信息科负责字典版本与接口;检验、影像、病理提供病原学与组织学证据。

闭环流程:异常发现→病历证据定位→临床澄清(非诱导式书面查询)→诊断/操作修订→编码复核→首页与结算清单同步→公卫报告与支付接口核验→重新上传/更正→影响评估→原因分析(人员/流程/系统/标准/激励)→培训与系统规则优化→再监测。全过程保留版本、修改人、理由与证据位置,确保可审计。

常见问题

A00–B99 等于法定传染病报告目录吗?

不等于。A00–B99 是 ICD-10 的统计分类章节;法定报告范围依据中国现行传染病防治法律、目录与病例定义。两者可以映射,但不能直接画等号。

B95–B97 病原体码能作为主要诊断吗?

不能单独作为主要诊断。B95–B97 是附加码,用于标明在其他章节或类目中分类疾病的致病病原体;实际编码还需遵循当前使用版本与本地编码规则。

孕妇的传染病一定编在 ICD-10 第一章吗?

不一定。妊娠、分娩和产褥期并发的传染病通常需要先检查第十五章 O98.- 等专章优先与排除规则,再根据具体版本决定是否追加疾病或病原体编码。

跨制度控制表

临床事件结算语境监管识别医院动作
诊疗、药品、耗材或记录发生变化分别判断按项目、DRG/DIP与定额影响交叉核对医嘱、病历、收费、结算与结果核实事实、纠正记录与规则、留存整改证据

资料更新日期:2026-07-13。用于院内执行前,必须再次核验国家与属地现行文件。